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

目標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委員會」)的職責,是就管理公司及附屬公司(「集團」)環境、社會及管治的事宜,向董事會提供建議及協助。相關事宜包括管治、政策、執行工作、表現及報告。

在此文件中,環境、社會及管治乃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所頒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27《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訂明的範疇。

 

成員、通告及法定人數

a) 委員會由一位執行董事及不同部門之主管組成,包括﹕

 

- 項目工程;

- 愉景灣營運 (包括城市管理及交通服務);

  - 商業項目管理;

- 酒店業務;

  - 人力資源及行政;

  - 銷售及市務;

  - 財務;

- 企業傳訊;

- 公司秘書;及

  - 委員會主席認為合適的其他部門

委員會成員須出席委員會會議。委員會主席亦會按需要,邀請其他董事會成員、管理層及外部顧問出席。

 

b) 董事會將負責委任委員會主席。如主席或委任的副主席未能出席會議,委員會將選舉其中一名成員擔任主席。委員會主席須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協助解答股東有關委員會事務的提問。

c) 除獲得成員書面同意豁免外,委員會的會議通告必須以書面或電話形式於開會前發送予委員會全體成員。成員出席會議即被視為該成員同意豁免會議通告或較短的會議通知期。

d) 與委員會會議議程相關的資料須準時發予所有會員傳閱,以便為會議作準備。

e) 三名委員會成員構成會議的法定人數。決議案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成員表決贊成才獲通過。若票數相同,委員會主席擁有決定性一票。

 

 

權力及職能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進行以下事宜﹕

  1. 委員會可於此職責範圍內對所有環境、社會及管治活動進行調查。委員會有權向集團僱員索取任何所需資料。所有僱員亦必須與委員會合作。
  2. 如有需要,委員會可向外部專業顧問尋求獨立意見;並邀請具經驗的第三方專業人士出席會議,費用將由公司支付。
  3. 如有需要,委員會可申請參與培訓及取得資源,以履行職務。
  4. 委員會可將部分職能及權力下放予企業社會責任小組(「小組」)以履行相關職務。小組成員分別來自企業傳訊部及公司秘書部。

 

委員會職務包括﹕

 

環境、社會及管治願景及策略

a) 研究、監察及審閱環境、社會及管治現今及未來發展趨勢及事件,以了解有可能對集團營運造成影響的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

b) 決定及檢討集團的環境、社會及管治願景、目標及策略,並向董事會作出建議,提呈批准進行相關工作。

 

管理環境、社會及管治

c) 識別、決定及評估有關集團之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及機遇,並向董事會匯報

d) 確保設立有效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機制,管理環境、社會及管治風險

e) 識別、評估及決定對集團營運或持份者權益而言屬重要的議題

f) 就環境、社會及管治工作的資源分配,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g) 制訂環境、社會及管治政策及程序,就執行相關工作提供指

h) 檢視集團環境、社會及管治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其仍然有效及符合目標

i) 監察及檢視集團的營運,以確保符合環境、社會及管治政策及程序,以及適用法例及規則與國際標準

j) 監督集團環境、社會及管治策略及工作之執行

k) 設定目標以評估工作的成效,並制訂持續優化環境、社會及管治表現的計劃

l) 量度及評估集團環境、社會及管治的表現是否達標,再向董事會匯報。同時因應評估提出改善表現的行動建議

m) 確保為相關僱員提供足夠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培訓

n) 監督持份者參與及重要性評估過程,以確保維護集團聲譽的同時,與持份者保持有效的溝通及關係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o) 決定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匯報準則

p) 界定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報告範圍

q) 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小組編撰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進度

r) 審核由企業社會責任小組編撰的年度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以及年報中企業社會責任章節的內容,並提呈董事會批准相關建議

 

社會活動

s) 審視所有社會活動的預算及工作計劃,並提呈董事會批准相關建議

t) 審視義工隊及其他慈善活動等社會活動的運作、結果及表現,以及內部及外部對有關活動的反饋,並向董事會匯報最新情況。

 

其他責任

u) 審視及評估委員會及此職權範圍的表現,以確保委員會的工作成效,並提呈董事會批准任何適合的改動建議

v) 識別及監察任何確保委員會能夠履行職責的行動

在履行以上責任的同時,委員會須遵從董事會或公司憲章或法律的任何要求、指引及規則。

 

匯報程序及會議次數

集團公司秘書將擔任委員會秘書,在會議完結後合理時間內,把委員會會議紀錄的初稿及最終定稿發給所有委員會成員,以供成員提出意見及紀錄。秘書同時會把會議紀錄定稿抄送董事會成員(委員會成員除外)以茲存檔。

委員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會議。如有需要,主席可要求舉行額外會議。所有委員會會議均由委員會秘書召開。